警惕!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可能“免责”?

在深圳的经济往来中,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尤其是借贷合同中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保证人的出现,无疑给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然而,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这一关键条款约定不明或未作约定,债权人若不及时行使权利,保证人可能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对于债权人和保证人而言,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点。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解析深圳地区合同中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可能引发的保证人责任问题。

什么是保证?什么是保证期间?

简单来说,“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保证期间”,则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或约定期限。

这个期间非常关键,它界定了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间窗口。一旦超过这个期间,债权人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就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未约定保证期间:法律如何规定?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这是否意味着保证人的责任是无限期的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意味着,如果您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法律会给出一个默认的六个月期限。这个期限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

为什么保证人可能因此“免责”?

法律设定保证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经济秩序,避免保证人的责任无限期延长。

因此,如果在上述法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例如,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没有就保证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那么,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通俗地说,保证人就“免责”了。

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如果因为不了解这一规定,或者疏忽大意,未能在法定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即使有保证人的存在,债权也可能无法通过保证途径得到实现。这在一些深圳合同纠纷案件中时有发生。

给深圳债权人的重要提醒

  1.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并将其清晰、无歧义地写入合同条款。这是规避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在进行深圳合同审查时,应将保证期间的约定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2. 警惕法定六个月期限:如果保证合同确实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债权人必须高度警惕,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只有六个月的时间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 及时行使权利:一旦发现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且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应立即在六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例如发送书面催告函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给深圳保证人的法律提示

  1. 了解自身权利:如果您作为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约定保证期间,且债权人未能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内向您主张权利,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您可能不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 寻求专业咨询:如果您正面临类似的深圳合同纠纷,不确定自己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深圳合同纠纷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案情提供法律分析和应对策略。

签订和履行保证合同时的通用建议

  • 书面形式是保障: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往往难以证明,风险极高。
  • 明确保证范围和方式:除了保证期间,还应明确保证的范围(是全部主债务还是部分?是否包括利息、违约金等?)以及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 了解主债务情况:作为保证人,在提供保证前,应充分了解主合同的内容以及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审慎评估风险。

总而言之,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至关重要的条款。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深圳的经济活动中,清晰理解并正确适用关于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当您遇到复杂的保证合同问题或因此产生深圳合同纠纷时,寻求深圳合同纠纷律师的专业帮助,无疑是明智之举。